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信息 >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时间:2008-03-24 00: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2005正式发布,并在部分企业进行了试点。三年来,试点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提高,经营业绩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2005正式发布,并在部分企业进行了试点。三年来,试点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提高,经营业绩考核成为激励企业负责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力地实现了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修改制订了《衡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衡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衡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指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下属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特殊行业由市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选择4-5个指标进行考核(参见附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送市国资委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的实际值采用的财务数据,须经考核机构在企业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逐项审核。
(一)考核净利润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先征后返的税金和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损益;
2、资产重组净收益、债务重组净收益;
3、政策性调价所带来的收益;
4、企业以前年度应结而未结,纳入本年结转的利润;
5、经审计确认应调整的损益;
6、在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核算的工资性支出;
7、企业历年累计而非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
8、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考核中剔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实际值应剔除下列因素的影响:
1、行政划拨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2、资产评估增资或减值;
3、其他非经营性项目造成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立方根-1)×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一)实行绩效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结果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80分-9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80分)/20;
考核结果为100-11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1+(考核分数-100分)/20];
考核结果为120-139分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分数-120分)/20];
考核结果为140分(含140分)以上时,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分数-140分)/20]。
    基薪与绩效薪酬标准及发放见《衡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非绩效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下时,不予奖励。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上时,盈利企业基本奖金4000元,亏损企业基本奖金2000元,如得分超100分,按当年实现利税档次和所得分数发给不同数量的奖金。即盈利每超过1分,按照实现利税4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8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亏损企业每超过1分,按当年实现控亏目标与上年同期减亏在10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6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高于100分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100分-实得分数)/100。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损失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5%,经济损失在100万元-150万元(含150万元)的,扣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10%,以此类推,经济损失每增加50万元,增加扣发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5%,扣完为止,并扣发企业风险金10%。
(二)发生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业绩考核及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被兼并或破产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应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4、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1、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60分。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1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1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基本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50%。
2、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设四项指标的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若设五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1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扣1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50%。
附件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分类指标40分。分类指标加分和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50%。
附件三:
 
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二、分类指标
(一)一般竞争类企业
1、主营业务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应收账款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7、流动资产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商品房闲置率
10、万元增加值能耗
(二)公益服务类企业
1、主营业务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应收账款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7、成本费用利润率
8、总资产周转率
9、产品销售率
10、资产负债率
11、万元增加值能耗
(三)投资类企业
1、主营业务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应收账款周转率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7、投资收益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
9、投资完成率
10、融资完成率
11、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率
12、资产负债率
13、万元增加值能耗
 
附件四: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税费返还、出口退税、各种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要予以剔除。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三)主营业务增长率:是考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与上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投资额×100% 
(六)融资完成率=融资实际完成额/项目计划融资额×100%
(七)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八)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九)总资产周转率:是考核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净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十)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企业考核当期成本费用总额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完成率=投资实际完成额/项目预算投资总额×100%
(十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额/年初主营业务利润额×100%
(十三)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十四)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率=不良资产处置收益/已处置不良资产总额×100%
(十五)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十六)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十七)商品房闲置率=商品房未售面积/已竣工商品房面积×100%
(十八)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生产量×100%
(十九)万元增加值能耗=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Copyright © 2010  湘ICP备06010925号       技术支持:红名网络
联系电话:0734-8828281 E-Mail:sym6686681@sina.com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政府大院西门) 邮编:4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