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订了《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适应企业运行规律的要求,简化管理程序,强化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年度内支付给员工(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管理政策,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化。 (二)坚持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利润指标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按相应比例下浮,做到既负盈也负亏。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的工资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第七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交由股东会或行使股东会权利的董事会批准实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包括按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人员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两部分。 第八条 企业应按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工资总额预算值预提工资,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纳入预算年度工资总额中。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值。 第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将上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企业年度考核结束后,向市国资委上报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工资总额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工资总额下降。停产、破产、租赁及其它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工资总额为基础,同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人均产值及人均实际工资水平; (四)工资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超过8%; (五)新(扩)建项目、产权关系变动等引起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六)确保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目标值实现。 第二年以后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新增项目、人员增加、自然减员变动及年度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以利润总额的增长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确定。 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基数×工资浮动系数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浮动系数与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总额)挂钩,工资浮动系数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工资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与企业工资浮动系数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其浮动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衡阳市当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上限水平。 对于下列情况,相应调低工资浮动系数: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 (二)近几年工资总额增幅较大、人均工资水平较高的; (三)亏损或经济效益较差的。 工资浮动系数的下浮比例按经济效益下降的相应幅度确定,原则上工资总额下降的幅度不超过企业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现状调整特殊企业的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的监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度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工资总额,工资分配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得超标准计提或发放,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超预算发放职工工资。若有特殊情况,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发工资超过市国资委规定标准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的工资;市国资委还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予以相应核减,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未发放完的,不得结转至次年或用作其他分配。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弄虚作假的,市国资委将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分及年薪或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