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有关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针对目前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含董、监事、财务总监)因病(私事)请假报批手续不够规范情况,为了加强管理,理顺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主管的企业领导人员因病(私事)请假,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由请假人书面提出请假请示,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能休假。 二、企业领导人员因病(私事)请假达5个工作日的(含5天),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审批。 三、企业领导人员因病(私事)请假达10个工作日的(含10天),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办理请假手续,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企业领导人员因病(私事)请假达15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办理请假手续,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审批。 五、企业领导人员因病(私事)请假没有办理手续,擅自休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取消该年度企业评先评优资格,不能享受业绩考核等方面政策待遇。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衡阳市国资委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